1 涉蜂事故的风险防范
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养蜂生产过程所面临的各种事故损害,事前的预防远远胜于事后的应对,无论是从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还是从处理的效果上来看,都是如此。其次,养蜂生产中事故风险的防范,大多数措施上并不复杂,也不见得有什么高深莫测的地方,重要的是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是说,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对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1.1 运输事故纠纷
在养蜂生产上,运输纠纷主要是蜂群转地过程中的运输损害纠纷,包括运蜂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转运的蜂群损失;也包括因车辆故障等原因,拖延了运输蜂群的时间,由于外界气温较高造成蜂群被闷死等事故。
目前,已成为涉蜂损害事故上一个主要方面。从目前生产实践看,防范蜂群运输事故风险,除应当注意选择车况较好、手续齐备的运输车辆,转运蜂群在车上摆放妥当,捆扎牢固,并事先选择好适当的运输线路外,事先签订有效的书面运输合同,成为有效防范运输风险的重要一环。
我们接触到的许多蜂群运输纠纷案件,蜂场经营者在雇佣车辆运输蜂群之前,大多没有与车主或车辆驾驶人员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运输合同,而仅仅是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甚至是由第三方转述的口头约定。
虽然从合同法上来看,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也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其先天最大的缺陷就是事后确认合同具体内容困难,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事故发生后,对于口头约定的内容,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大大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许多蜂场经营者认为,为一次蜂群转运,特别是路途又不算太远,专门签订书面合同,显得比较生硬,起草合同也比较麻烦,所以觉得没有必要,但这恰恰埋下了发生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顺利解决纠纷、迅速挽回损失的隐患。因为从大量的案例实践来看,相比起正式的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无论是对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还是激发驾驶运输人员的责任心,约束其驾驶运输过程中的行为,甚至是承担潜在事故赔偿责任对驾驶运输人员的“心理威慑”作用,都是大大弱化的。
蜂场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积极主动在事先要求与运输单位或人员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况且,合同的内容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只需将双方当事人、运输货物的内容、价值、运输地点、运输路线、运输限定的到达时间、运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金及由于运输原因造成的蜂群损害赔偿办法等内容加以明确即可。为了有效防范运输风险,维护自身利益,蜂场经营者也应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作为防范运输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1.2 转场场地选择纠纷
在预防因转场场地选择造成的纠纷或损害事故方面,应当本着协调安排、尊重传统、事先告知、规避可能风险的原则。协调安排,尊重传统,要求转场蜂场经营者在各自选择自己的生产场地时,应当相互谅解,尽可能提前有所沟通,尊重别的养蜂者历年已形成的相对固定的传统场地位置的优先使用权,并与先期已到达安置的蜂场保持必要的间隔距离。
大家知道,虽然新的《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仍然沿用了原办法中关于转地放蜂场地,由基层农业相关主管部门安排的规定,但实际上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地方很少。目前绝大部分地方转场场地仍由蜂场经营者自行选择,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因为场地选择而发生的纠纷,特别是在一些热点蜜源场地,这种情况还比较突出,造成损害事故的隐患也比较大。
基于这种状况,我们倡导并积极推进,在场地“安排制”短期内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先推进“报备制”,即转地蜂场选择转场生产场地时,应事先向当地基层农业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备案”。
相关单位在尚未完全开展对转地放蜂场地的协调安排业务之前,先承担起对转场生产蜂场场地信息提供登记、汇总、查询服务的责任,一是可以作为解决场地纠纷的依据,二是后来的蜂农也可以通过正当、公开、可靠的途径,了解查询当地蜂群场地位置的计划使用或已使用的情况,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场地纠纷的发生。部分基层地区的生产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做法的可行性。
事先告知原则,既是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中的切实要求,也是争取当地各相关方面对养蜂生产的支持,事先防范可能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具体方面,转地蜂场在实地考察、选择转地场地或进入新的场地时,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当地乡镇政府、乡农技站或村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或机构事先沟通,采取灵活方式。
一方面借助这一机会,宣传蜜蜂授粉对现代大农业的积极意义,以及花期违规喷施农药对蜂群生产的危害,争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对养蜂生产的支持。另一方面,告知自己蜂场进入或计划进入场地的时间、地点以及预计离场的时间,为落实新的《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中有关喷施农药时提前告知周围蜂场的规定,创造必要的条件。若还能同时争取基层组织或管理机构采取广播、电视、短信等适当的方式,要求当地农民在主要蜜源花期尽量避免施用农药,则效果更为理想。
规避可能风险的原则,包括的内容较多,也比较琐碎,并贯穿于整个养蜂生产的全部。这里,根据生产实践及涉蜂损害案例,着重强调 2 点。一是生产场地与交通道路、人员聚居生产生活区、潜在的危害源等保持足够的距离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尽量使生产蜂群场地与蜜源地块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50~100 m 即可。
虽然理论上认为,在外勤蜂的飞行半径范围内,任何场地喷施农药,对蜂群都有比较大的损害,但我们也接触到一些蜜蜂受农药损害案件,同一个场地,就因为不同蜂群离打药作物地块的距离不同,损害程度就可能明显不同,甚至个别极端的案例是同一个蜂场,某一方向的大部分蜂群受到农药损害大部分死亡,而另一方向群势大体相当的部分蜂群则受损相对不明显。
我们无需在此重点讨论造成此种现象的机理,但至少可以说明一点,布置蜂群与蜜源场地保持一定距离,对蜜蜂生产不会造成什么大的影响,但对防止蜂群受到农药损害有一定作用,应当提倡。二是部分蜂农出于为蜂群遮阴的需要,经常将蜂群摆放在树林的林带中,但却常常会造成蜂群被水淹的后果,我们接触的案件中,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这种情况发生,有些损失还比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提请大家注意,在将蜂群摆放在林带中时,一方面应选择地势相对较高的地方,同时,也一定不要忘记在蜂群摆放场地的两端,修筑临时的阻水坝和改道泄洪渠,以有效避免蜂群被淹。
2 损害事故的有效应对
发生事故后,索赔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补救方式,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挽回损失,需要受害蜂农冷静面对。
2.1 判定事故性质,制订索赔策略
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初步判断造成损害行为的性质,即是普通的民事损害案件,还是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蜂群损害是他人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目的,故意实施的非法行为造成,且造成损害较大的,则加害人涉嫌刑事犯罪,有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害蜂农应及时向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调查并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在此期间,蜂场经营者也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通过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对加害行为的惩处及执行力度都比较大,对伴随或后续的索赔形势也比较有利。但也应注意,如果确为刑事案件,受害蜂农在制订索赔策略上应有所考虑,一种情况,可以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这样对受到的损害加以追索,通常处理程序比较快,执行力度也比较大。
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所追索的损失范围,仅限于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而且法律也规定,已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允许在裁判生效后,就同一案件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情况,也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就追索刑事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部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索赔的损失范围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了,甚至还包括特定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2.2 及时固定证据,合理选择索赔方式
如果损害就是普遍的民事损害案件,则受害蜂场经营者应及时获取并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俗话说解决纠纷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广大蜂友要十分重视证据的及时获取和有效固定保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4 种方式中,仲裁方式通常采用得较少,但仍不失为一种简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手段。若涉蜂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事先未订立、事后又未能达成具有仲裁解决相关纠纷内容的协议,那真正经常使用的就是调解与诉讼 2 种方式了。
从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财力成本、执行效果成本等多方面考虑,我们建议蜂场经营者在索赔的过程中,能适当做出妥协,尽量争取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效率高、成本低。
发生涉蜂损害案件,受害蜂场经营者首先应迅速向损害发生地基层公安局或派出所报案,请求调查解决;侵害主体、责任等事实基本清楚的,也可以向基层司法所反映,请求调解。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调查迅速,程序简单,成本低廉,而且由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的中立性与公权权威性,使案件有可能比较快的得到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当场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具效率优势。
二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在这个环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在调解过程中调查、查明、收集的各种事实材料,也可以作为后续可能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证据,受害蜂场经营者应重视并善于获得、积累和保存好这类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甚至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加害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使后续可能启动的诉讼程序在证据方面有的放矢。
如果实在无法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及时向法院起诉,采取诉讼程序解决,也是理所应当的。对于事实相对比较清楚,争议赔偿额不大的,若已决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向基层管辖法院起诉时,可同时提出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申请。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诉讼赔偿标的额符合一定条件的,还采用一审终审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可根据案件情况,对部分审理环节采取灵活方式,甚至即诉即审,会大大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提高诉讼解决问题的效率。
2.3 正确确定索赔标的额,及时申请司法鉴定
受到损害的蜂场经营者在确定自己受害的程度时,应尽量做到冷静、客观,合理地评估自己的受损价值,必要时也可咨询相关行业机构,切忌情绪失控,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
从我们所经历的一些涉蜂案件来看,这不但会无形中提高解决纠纷、获得赔偿的难度,而且,一旦诉求赔偿额越大,费用相应也越大,而最后若法院未能完全支持你的诉求,相关已收取的费用也不会退还,这也大大增大了诉讼的相对成本。
当事人双方对受损价值等事实有争议的,则需要及时向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或机构申请争议事项的司法鉴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在诉讼过程中,既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应当事人申请。
2.4 合理申请使用诉讼保全与执行保全措施
生效裁判的实际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和阻碍当事人顺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实现自己诉求的老大难问题。我们接触的涉蜂案件也曾经遇到过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在诉讼期间,被告方时常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诉讼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的情况,我们呼吁,准备或已经着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损害纠纷的蜂场经营者,应重视和敢于向法院提请采用诉讼保全与执行保全措施。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支持,那么作为原告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既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配合将来生效裁决的执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裁判在做出后能够顺利执行到位。另一方面,采取保全措施后,使被告方的部分财产在诉讼伊始,就处于一个被控制、消极减少的地位,特别是被保全的属于与损害事实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只要保全措施到位,保全时间越长对被告越不利,容易迫使加害方同意改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尽快结案,以实现尽快获得赔偿的最终目的。
总之,通过合理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受害蜂场经营者既实现了预防、防止被告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又为诉讼中达成和解、调解,缩短纠纷解决期限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还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权利的落实奠定了基础,受害蜂场经营者要善于把握。